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admin2014-07-03  23

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选项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
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

答案A,B,C

解析 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作为鉴定结论,必须具备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有资格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它仅限于解决案件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4)鉴定人必须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关于鉴定人资格, 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根据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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