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发生如下业务: (1)受让一宗位于市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规定,支付转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并支付了相关税费共计210万元。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受让土地的60%用于开发商品房,并将该工程发包

admin2019-03-13  40

问题 位于市区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发生如下业务:
    (1)受让一宗位于市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规定,支付转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并支付了相关税费共计210万元。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受让土地的60%用于开发商品房,并将该工程发包给另一建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42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商品房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包括罚息2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并能够按建筑项目合理分摊)。
    (4)9月末商品房建筑工程完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的20%用于出租,合同规定,租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月租金30万元,10月收到12个月全部的租金。
    (5)2011年10月末,将开发的其余商品房全部销售,并签订了销售合同,依据合同规定取得销售合同收入24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须计算出合计数: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选项

答案根据题目给出的数据计算得出: 该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允许扣除项目合计为: 1320+2980.8+3360+701.04+(2980.8+3360)×20%=9630(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增值额为:24000-9630=1437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例为:14370/9630×100%=149.22%,适用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由此可知,该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14370×50%-9630×15%=5740.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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