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某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某建筑承包商夏某找到周某的妻妹郭某,请郭某在承包某路段的工程上帮忙,并表示可以按照工程款的5%共100万元提成给郭某,郭某满口答应。郭某将此事告诉周某并与其商量,周某利用其职权,令负责此项目的工作人员甲违反规定,帮助夏某承揽到该路

admin2014-07-03  71

问题 周某是某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某建筑承包商夏某找到周某的妻妹郭某,请郭某在承包某路段的工程上帮忙,并表示可以按照工程款的5%共100万元提成给郭某,郭某满口答应。郭某将此事告诉周某并与其商量,周某利用其职权,令负责此项目的工作人员甲违反规定,帮助夏某承揽到该路段工程。夏某如约付给郭某100万元提成款。对于周某、郭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哪几项?

选项 A、周某构成受贿罪
B、郭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郭某构成介绍贿赂罪
D、郭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答案A,D

解析 受贿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实行犯。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必须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这表现为:(1)主观上都知道存在具体请托事项和收取财物的事实;(2)客观上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利和共同占有贿赂财物的事实。以前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共同受贿,如夫妻共同受贿的场合,只要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妻子)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如丈夫)请托事项,并告知收取钱财之事或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近亲属收取财物,即可构成共犯,因为这已经形成了共同占有,不以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实际占有贿赂物为必要。现依据《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都可构成本罪。本案郭某为周某的妻妹,且郭某与周某通谋,虽然周某没有直接收取100万元提成,但二人已经形成共犯关系。故D项正确。如果郭某仅仅是利用了周某的影响力.周某并不知情,则郭某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周某不构成受贿罪。所以依本案情况B、 C项错误。依第385条规定,A项当然正确。故A、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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