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
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
admin
2022-12-29
43
问题
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答案
A,C,D
解析
《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35条第1款第(3)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现为《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该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本题中A选项表达正确,当选;B选项表达错误,不选。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该规定,本题中C、D选项表达正确,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AIi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女,30岁。既往体健。半小时前从3米高处摔下,左胸疼痛,呼吸困难,急诊就医。神清合作,轻度紫绀,左前胸壁8cm×8cm皮下淤血,胸壁浮动,可触及骨摩擦,两肺未闻及湿哆音,胸片见左第4、第5、第6肋各有两处骨折,肋膈角稍钝。此时应采取的急诊措施是(
A.内表面紫棕色或深紫褐色,划之显油痕,断面有的可见多散在小亮星,气香,味辛辣、微苦B.内表面黄色或黄棕色,断面纤维性,有的呈裂片状分层,气微,味极苦,嚼之有黏性C.内表面红棕色,划之显油痕,断面中间有1条黄棕色线纹,气香浓烈,味甜辣D.内表面暗紫色
关于道地药材主产地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图片中,切面显“菊花心”的饮片有
患者,男,41岁,因失眠来诊。医师处方:水合氯醛,口服,0.5g,睡前1次,配置成10%溶液使用。患者用药后出现出汗、潮热、心悸亢进等现象,据此判断患者可能应用了
患者,女,52岁,因“闭经1年,潮热、情绪波动、严重失眠半年”就诊,临床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拟给予的药物治疗方案为:戊酸雌二醇片,每日1次,每次1mg;醋酸甲羟孕酮片,每日1次,每次2mg。应用此方案前,需排除的用药禁忌证为
A.抑制细胞内二氢叶酸还原酶,使嘌呤合成受抑,同时具抗炎作用B.在肠道微生物作用下分解成5-氨基水杨酸和磺胺吡啶,从而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及其他炎症介质白三烯的合成C.抑制合成嘧啶的二氢乳清酸脱氢酶,使活化淋巴细胞的生长受抑D.减少类风湿因子及其抗体形
关于非线性药动学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关于盐酸可乐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律师刘某因代理诉讼案件需要,于2014年6月3日通过M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M市交通运输局申请信息公开。因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市交通局答复,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交通局提出其未收到刘某的申请,所以才未予答复。在收到刘某
随机试题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一般说,知识的理解性与过去经验无关。
以下哪个药物具有中枢作用和抗胆碱作用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申购新股型理财计划属于()。
东方朔画赞碑存于德州陵县文博苑内,为我国唐代大书法家()的盛年代表之作,历代名家评价很高。
车灯或路灯一般为(),这是因为它()。
某乡进行人大代表的选举。某村作为一个选区,应选乡人大代表3人。因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最多为6人。该村选民李某等15人拟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他们可以提出的候选人数目是()。
Whatisthepassagemainlyabout?
Startingafamilysosoonwoulddefinitely______hercareerprospectsforher.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