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1000吨烟煤的合同。约定:甲方的交货期是2002年1月至3月底,甲方一次性交货,并负责运输。至2002年1月20日,甲方通知乙方,无力履行合同。2002年3月1日,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2002年3月4日收到

admin2013-08-14  14

问题 2001年6月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1000吨烟煤的合同。约定:甲方的交货期是2002年1月至3月底,甲方一次性交货,并负责运输。至2002年1月20日,甲方通知乙方,无力履行合同。2002年3月1日,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2002年3月4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2002年3月6日,甲方将货送至乙方,乙方予以拒绝,甲方被迫将该批烟煤存放在丙处。2002年3月8日,因为出现罕见暴雨,露天存放的烟煤流失甚多。问:
甲方属于届期违约,还是预期违约?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甲方属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违约人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表示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期限包括期间和期日。甲、乙双方约定的“1月至3月底”属于期间,在1月至3月底以前,任何时间交付都不算违约,因此,甲方属于预期违约而不是届期(实际)违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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