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08-06-12  18

问题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一律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B

解析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行政诉讼法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诉解释》第26条第 1款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对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根据《行诉解释》第27条第(1)项的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因而原告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供证据,故B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根据《行诉解释》第27条第(2)项的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故D项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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