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机砖厂,系水西乡与红卫村合办的联营企业。本村农民付某与乡政府、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砖厂发包给乙方付某;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一年。付某承包后,又以发包方的身份,与农民支某签订了制砖技术承

admin2015-11-05  29

问题 红星机砖厂,系水西乡与红卫村合办的联营企业。本村农民付某与乡政府、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砖厂发包给乙方付某;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一年。付某承包后,又以发包方的身份,与农民支某签订了制砖技术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某提供厂房、机器设备和投资等,乙方支某为甲方生产成品砖200万块,甲方每块分取0.015元(含上缴税金等),乙方分取0.035元(含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工人工资等)。合同生效后8个月,支某生产成品砖68万块,折合人民币3.4万元,其中支某领取了3200元,其余由付某收存。
    当年底,县地税局水西乡税务所通知:吏某缴纳营业税。支某申明合同规定由付某负担税金。税务所认为约定无效。因支某坚持税金应由甲方纳税,税务所当即宣布查封支某生产的机砖,并处罚款1000元。
    问题:
支某对税务所要求其缴纳营业税的决定是否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理由是?

选项

答案不可以。因为支某与税务机关是纳税义务主体(纳税人)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故应受复议前置原则的规制。

解析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该条所说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本案即属于确定纳税主体的争议,应适用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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