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卷一第53题)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包含“在反应容器底部中心设置喷嘴,所述喷嘴由金属材料制成”的特征,说明书中记载的对应技术内容为“在反应容器底部中心设置喷嘴,所述喷嘴由铜合金、铝合金或不锈钢制成”。在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八个月后发出的

admin2018-06-28  38

问题 (2008年卷一第53题)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包含“在反应容器底部中心设置喷嘴,所述喷嘴由金属材料制成”的特征,说明书中记载的对应技术内容为“在反应容器底部中心设置喷嘴,所述喷嘴由铜合金、铝合金或不锈钢制成”。在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八个月后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规定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所述喷嘴由金属材料制成”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因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为答复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下列哪些修改是允许的?

选项 A、删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喷嘴由金属材料制成”这一技术特征
B、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在反应容器底部中心设置喷嘴,所述喷嘴由金属合金制成”
C、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在反应容器底部中心设置喷嘴,所述喷嘴由不锈钢制成”
D、没有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将记载于原说明书中的另一技术方案补入权利要求书巾作为与权利要求1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同时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权利要求1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

答案C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规定:“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者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这种修改不予接受。(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全力要求的主题。……”选项A属于上述(1)中规定的情况,选项D属于(3)中规定的情况;选项B中的修改仍然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并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未能消除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故选项A、B、D的修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题意;选项C的修改符合规定,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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