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真题)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admin2018-07-11  22

问题 (2014年真题)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选项

答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五节中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存在的前提是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对此考试应认真把握。另外,考生还要理解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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