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抢劫罪于2001年被A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生效后,李某被送交市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李某表现良好,监狱遂于2003年自行决定对其减刑2年。2004年李某越狱逃跑,流窜到B市,并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B市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李某被B市公安机

admin2017-05-25  25

问题 李某因抢劫罪于2001年被A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生效后,李某被送交市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李某表现良好,监狱遂于2003年自行决定对其减刑2年。2004年李某越狱逃跑,流窜到B市,并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B市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李某被B市公安机关送交A市监狱,A市监狱对李某所犯新罪进行侦查后,由检察院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问:
本案对李某所犯新罪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对李某所犯新罪的处理程序不正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4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中,李某所犯的新罪,应当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相应的侦查机关是B市公安机关,因此B市公安机关不应将李某送交A市监狱。A市监狱对李某所犯新罪无权侦查,A市人民法院也无权进行审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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