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2/54)

admin2021-01-02  27

问题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2/54)

选项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具体犯罪的既遂标准。犯罪既遂实行行为导致既遂结果,包括三个要素:
(1)既遂结果,指结果犯实现实害结果,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行为犯完成行为;
(2)实行行为;
(3)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每个具体的故意犯罪,都有自己具体的既遂结果标准。因此,既遂的认定,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A选项,(1)绑架罪是结果犯,以控制人质使之逃脱显著困难或杀害为既遂结果。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赎金,是否提出要求、取得财物,不是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注:也有少数说法认为绑架保护的是第三人的安宁,只有第三人受到恐吓时,才是既遂)。
(2)本案中甲已控制了乙,已成立绑架罪既遂,送乙回家是既遂后的悔罪行为,不成立中止。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1)抢夺罪的既遂标准以“控制说”为通说,即控制住财物(“多次抢夺”)或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抢夺,司法解释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数额较大)为既遂。
(2)甲已控制住了半条项链(至少价值5千元)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的既遂。扔掉行为是既遂之后对财物的处分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本选项考查共同犯罪中既遂的认定。
(1)共同犯罪中,从客观因果关系(“惹起说”)方面分析,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共犯行为才认为是既遂。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2)具体到本选项中,考查的是帮助犯的既未遂认定。甲虽成立帮助犯,但从客观因果关系(“惹起说”)方面分析,甲的帮助行为即提供钥匙的行为对于实行犯乙盗车得逞客观上没有起到作用,与偷到汽车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实行犯虽是既遂,但帮助犯应当认定为未遂。
(3)题干并未写明该行为为正犯提供了精神帮助(精神支持、维持犯意等),也不能认定甲成立精神帮助犯。
D选项,盗窃罪的具体既遂标准以“控制说”为通说,小宗物品,拿在手里,放在口袋里即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偷拿到一枚钻戒,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故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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