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有一部手机,价值5000元。乔某欲将该手机卖给赵某,价款4500元,但是约定乔某借用至月底。付某系赵某同事,得知此事后找到乔某,提出愿以6000元购买该手机。乔某欣然同意,钱物现场交割完毕。根据上述事实,关于赵某、付某对该手机的权利状态,下列说法正确的

admin2022-04-19  16

问题 乔某有一部手机,价值5000元。乔某欲将该手机卖给赵某,价款4500元,但是约定乔某借用至月底。付某系赵某同事,得知此事后找到乔某,提出愿以6000元购买该手机。乔某欣然同意,钱物现场交割完毕。根据上述事实,关于赵某、付某对该手机的权利状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乔某、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是赵某未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B、乔某、赵某之间借用约定达成之时,赵某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C、乔某将手机再次卖给付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付某可善意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乔某、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B

解析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在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2)当事人一方对动产有处分权;(3)已经完成交付。本案当中,乔某与赵某订立买卖合同,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乔某是手机的所有权人,有处分权,并且完成交付(交付方式是占有改定),达成上述三个条件,发生物权变动,赵某成为手机所有权人。因而,A选项错误。此外,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的,交付在借用、保管、租赁等合意达成时完成,因而,B选项正确。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四:(1)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2)第三人主观善意;(3)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4)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已经完成交付。本案当中,“得知此事”表明付某已知情,并非善意,缺乏上述第二个条件,付某不能够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因而,C选项错误。如果没有其他瑕疵,由于无权处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并且此一规定准用于股权转让协议、互易合同等。本案当中,由于手机已经交付,赵某成为手机所有权人,乔某不是手机所有权人,所以乔某将手机卖给付某属于无权处分,由此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因而,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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