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和希腊公民乙于2006年在雅典缔结婚姻,2010年双方产生纠纷,甲要求离婚,甲在中国无住所但在北京市有居所,乙在中国无任何的住所或居所,甲在中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该案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dmin2016-01-28  52

问题 中国公民甲和希腊公民乙于2006年在雅典缔结婚姻,2010年双方产生纠纷,甲要求离婚,甲在中国无住所但在北京市有居所,乙在中国无任何的住所或居所,甲在中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该案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由于被告在我国既无住所也无居所,我国法院无管辖权
B、原告在我国北京市有居所,我国北京市某法院有管辖权
C、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包括婚姻效力的认定适用我国法律
D、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对婚姻效力的认定适用希腊法律

答案A,C

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2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对于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或居所,只要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有管辖权,A选项坚持绝对的被告管辖权原则是错误的,B选项由原告在我国的居所地法院管辖是恰当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离婚应该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我国法律,但婚姻效力的认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希腊法,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A、C为符合要求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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