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甲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刑法》第78条第1款第(三)巧的“有发明创造”,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应当减刑。

admin2015-09-21  33

问题 罪犯甲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刑法》第78条第1款第(三)巧的“有发明创造”,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应当减刑。

选项

答案(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罪犯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广义上的“有发明创造”,但是不属于《刑法》第78条第1款第(三)项的“有发明创造”。首先,从《刑法》第78条第1款所规定的重大立功的情形来看,都具有“重大性”的特点: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作为兜底条款的第(六)项也要求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这说明《刑法》第78条中的“发明创造”应当是重大的发明创造。其次,根据功过相抵原则,《刑法》第78条中的有“发明创造”是指重大立功的情形,属于应当减刑的情形,故《刑法》第78条中的“发明创造”只有达到重大的发明创造的程度才应当减刑。 (3)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它们虽然都属于广义上的发明创造,但是各自的技术革新程度是不同的,对社会的贡献也不一样。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性的要求低,对社会的贡献小,达不到《刑法》第78条规定的重大立功的要求。所以罪犯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不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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