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犯罪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乙量刑过轻,遂提起抗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有哪些权利或义务?( )

admin2014-10-15  5

问题 甲、乙共同犯罪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乙量刑过轻,遂提起抗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有哪些权利或义务?(    )

选项 A、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B、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C、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D、可以参加法庭调查

答案A,B,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本题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未对共同犯罪人甲提出抗诉,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不得加重甲的刑罚。故本题A项正确。
  《刑诉解释》第316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故本题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23条第2款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故本题CD项正确。据此,本题应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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