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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人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人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
admin
2009-02-25
43
问题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人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
(2)条文中“人户抢劫”应如何理解?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理解?
(4)条文中“持枪抢劫”是否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与“暴力、胁迫”方式具有相当性的方法,比如用灌酒、麻醉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2)“入户抢劫”的“户”是指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并且是属于家庭生活的空间;“人户”本身应当具有非法性;暴力、胁迫等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中的重伤或死亡结果,须与抢劫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罪过而言,包括抢劫过程中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形,也包括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 (4)“持枪抢劫”不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规定,是因为持真枪抢劫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人户抢劫”等行为具有相似危害性。持假枪抢劫客观上难以产生这种危害性,如果将其纳人“持枪抢劫”情形中,难以保证罪责刑相一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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