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admin2010-06-24  26

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选项

答案(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上岗的; ③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的; ②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③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⑤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⑥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收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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