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

admin2016-01-15  29

问题 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拘传被告时必须要采用拘传票,拘传票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审判长签发
B、对有关人员采取拘留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和看管
C、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先撤销或变更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D、人民法院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连续适用

答案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民诉意见》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02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第11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1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02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诉意见》第119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民诉意见》第12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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