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公务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
admin
2017-06-16
23
问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对于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选项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乙市C区
D、均有管辖权
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和钱某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了1年,故本案应由被告钱某经常居住地乙市C区的法院管辖。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er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考试分类
0
公共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考试
相关试题推荐
我国的人民币制度属于()。
下列关于行政指导的表述,正确的是()。
下列人员中,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在任何社会形态下,市场经济都具有的特征包括()等。
对商业组织来说.绩效目标一般包括赢利水平、投资回报率、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新产品开发能力、顾客满意度等等,公共部门工作性质多样化且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确定绩效目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下列关于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及其战略战术的说法,正确的是()。
行政管理通常是指执行国家意志、推行政务、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在我国.开展这一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所有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以下对行政管理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下列不属于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的是()。
随机试题
我国目前采用的铸铁电弧热焊及半热焊焊条EZC(即Z248)和EZNiFe-1(即Z408),均采用()型药皮。
下列有关利尿药的配伍给药方案不合理的是
患者,女,65岁。慢性肾盂肾炎病史20余年,近3天出现小便浑浊或如米泔水,上有浮油,置之沉淀,尿道热涩疼痛,尿时阻塞不畅,口干,苔黄腻,舌质红,脉濡数。此病证的治法是
男,30岁,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输血,当输入红细胞悬液约200ml时,突然畏寒,发热,呕吐一次。尿呈酱油样,血压10.0/6.0kPa(75/45mmHg)最有可能是
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情形中,错误的是()。
某市地质矿产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授予甲企业在该市某河段的采砂许可。乙企业认为该河段采砂许可已经由自己享有,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甲企业的采砂许可。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房地产居间与房地产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
Whetheryou’reaNewJerseymallratorafarmerinIndia,beingpoorcanexhaustyoursmarts.Thefindingsindicatethatan
在窗体上画一个命令按钮(名称为Commandl),并编写如下代码:FunctionFun1(ByValaAsInteger,bAsInteger)AsIntegerDimtAsInteger
Atthebankthedaybeforeyesterday,Iwasstandinginaline______aroundsomeloosevelvetropeswhenamanstartedpushingm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