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54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54题)
admin
2018-07-03
22
问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54题)
选项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甲授予乙委托代理权的内容系采购电脑,乙却签订了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故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若甲追认,该合同自始有效,故A选项正确。丙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乙、丙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理论,因代理人遭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视为被代理人遭受欺诈,受欺诈的被代理人享有撤销权,故B选项正确。另外,在代理中,撤销原因事实的有无,虽应就代理人的情形判断,但因法律效果归属的原因,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只能由被代理人行使。在因代理人遭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虽然代理人并不享有撤销权,但若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行使该权利,则代理人可基于授权行使被代理人的撤销权。所以,“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是指代理人乙基于甲的授权,以代理人身份行使撤销权,故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仅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em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指定管辖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下列可以宣告死亡的情形有:()
以下哪些选项中的仲裁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审理某仲裁案件中,首席仲裁员甲被申请回避。依法重新选定仲裁员后,在是否将已经进行过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问题上正确的看法是:()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甲公司申请公开审理,乙公司表示本案涉及该公司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审理。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我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某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后该外国仲裁机构根据此仲裁条款对双方的合同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该判决如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可以
Leonard向北京市海淀区苏菲家政公司要求委派一位擦玻璃工。苏菲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小梅前往。小梅在擦玻璃时,不慎将Leonard的波兰琥珀打碎。Leonard让小梅赔,小梅说赔不起。Leonard找苏菲公司,该公司称琥珀是小梅打碎的,与其无关。Leonar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83题)
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33题)
随机试题
根据散热原理,如何给高热病人降低体温?
同质的事物也是有区别的,把它们区别开来的依据是【】
含氯消毒剂作用的最佳pH为
寒热往来、心烦喜呕的症状见于
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具有()、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
已知低碳钢、松木、混凝土抗压强度分别为415MPa、341MPa、29.4MPa,它们的表观密度分别为7860kg/m3、500kg/m3、2400kg/m3,则它们的比强度之间的关系为()。
背景:某工程公司中标承包一城市道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工期很紧。为抓紧时间,该公司很快组成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进行了临建,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项目部拿到设计院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决定立即开始施工,监理工程师尚未到场。开工后项目部组织人员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其
消费者的参照群体主要包括()。
近年来,中国不断探索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下列关于这方面探索的说法,错误的是()。
对长度为n的线性表作快速排序,在最坏情况下,比较次数为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