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是属于可产生意思表示效力的默示行为?( )

admin2013-12-28  22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是属于可产生意思表示效力的默示行为?(    )

选项 A、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
B、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没有表示接受
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5天内不作出否认即视为同意”的内容,受要约人一直未作出公开表示

答案A,B,C

解析 《民通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以将默示的意思表示分为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不可以单方规定对方沉默的法律意义。《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选项A、B的不作为的默示可依法产生意思表示效力。《合同法》第 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选项C的不作为的默示能产生延长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效力。选项D当事人单方规定对方不作为默示的法律意义是无效的。综上,本题应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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