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赵某系某乡农民,一日两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认定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

admin2009-03-12  27

问题 王某与赵某系某乡农民,一日两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认定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而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本案中做法不正确的是哪项?

选项 A、王某来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受理
B、王某委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有效,市公安局应予受理
C、如果王某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作出履行判决
D、如果王某直接对乡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则可以乡派出所为被告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治安行政案件,在我国不以行政复议前置为原则,但由于市公安局不受理王某的复议申请,所以王某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因此,A项错误,当选。
《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依照本法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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