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于20 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

admin2017-06-05  27

问题 A公司和B公司于20 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卷一—98,任)

选项 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   
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   
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   

答案B,D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我国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包括以下内容:   
(1)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2)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可能基于买卖合同、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所以,首先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准据法,则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关键在于适用何时的动产所在地法,该条规定的是导致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时。   
(3)在途动产物权发生变更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日的地法律。在途货物的所在地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不适用动产所在地法,而是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   
(4)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何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外延非常广泛.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对商品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如提单、仓单;货币讧E券是代表货币索取权的凭证.如存单、汇票、本票、支票;资本证券是由金融投资活动产生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狭义的有价证券主要是指资本证券。关于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该条规定赋予了法官较人的自由裁量权。   
(5)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权利质权即以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票据、仓单、提单、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出质而没定的质权。该权利质权是否成立、其权利内容等均适用质权设定地法。   
(6)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船舶物权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留置权。我国《海商法》仅就前三种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没有涉及船舶留置权。《海商法》规定如下:①关于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巴拿马法律。②关于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船舶租赁。本条的理解难点存于船舶一旦出现光船租赁的情况时,为何抵押权就不再适合“船旗国法”,而通用“原船舶登记国法”。这是因为根据各国船舶登记制度,如果甲国船舶被光船租赁给乙国人的情况下,该船舶的甲国国籍会临时注销,而该船会在乙国进行光船租赁的登记,临时取得乙国国籍(临时国籍)。如果在光船租赁之前,该船船东为向本国或外国银行贷款已经将该船抵押给银行,则抵押关系若受制于一个银行根本无法预料的国家的法律(乙国),则依据原船舶登记国设置的抵押关系,其有效性、合法性可能会面临挑战,这是抵押权人(银行)所不愿看到的。因此,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③关于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条的理解难点有如下两点:a.何为船舶优先权?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对特定的五种债权,以船舶的价值担保其优先受偿。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要优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并且享有该权利的人只要发现该船,即可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船的方式来行使优先权,而不考虑该船是否已经转让,也不考虑目前的船舶所有人是不是最初欠下债务的那个人,因为优先权具有“只认船、不认人”的性质。b.为什么适用法院地法?因为优先权主要通过法院扣船、拍卖变卖船舶的方式来行使,因此属于一种准程序性权利,而程序问题各国法院一般仅适用本地法。另外,各国法在船舶优先权的名称、内容和行使方法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因此,试图要求一国法院适用它所不了解的另一国法律解决船舶优先权问题是不现实的。   
(7)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用航空法》就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①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②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海商法》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③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题考查在途动产物权发生变更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据此,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首先应该适用的是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故B项正确;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既然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故运输目的地法是乙国法,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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