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A车与乙所有的B车互易,2个月后依协议交付。甲在交付之后以受乙胁迫为理由主张互易合同无效,并主张乙返还A车。但乙已将A车转卖他人。问: 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admin2010-08-26  32

问题 甲以A车与乙所有的B车互易,2个月后依协议交付。甲在交付之后以受乙胁迫为理由主张互易合同无效,并主张乙返还A车。但乙已将A车转卖他人。问:
   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甲应当将B车交还乙。乙无法向甲交还A车,则应就A车卖得价款负偿还责任。甲、乙之间的互易合同因甲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无效,甲、乙之间相互所取得的利益丧失合法根据。甲、乙互负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解析 本案考查合同的撤销问题。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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