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达桅灯有限公司(加工贸易,A类管理企业)2008年从境外购进一批价值30万美元的不锈钢材料(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用于加工出口桅灯。该企业为此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富达公司没有电镀设备,经海关批准将半成品运至安徽海印电镀公司加工

admin2010-01-14  41

问题 浙江富达桅灯有限公司(加工贸易,A类管理企业)2008年从境外购进一批价值30万美元的不锈钢材料(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用于加工出口桅灯。该企业为此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富达公司没有电镀设备,经海关批准将半成品运至安徽海印电镀公司加工后,运回富达公司继续加工成桅灯成品。加工完毕后桅灯全部出口,剩余部分不锈钢原料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锈钢废碎料(属数量合理的工艺性损耗)一起作内销处理,内销价格分别为55 000元和8 800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案例,解答下列问题:

选项 A、无须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
B、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无须缴付保证金
C、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按不锈钢原料应征税款的50%缴付保证金
D、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按不锈钢原料应征税款的100%缴付保证金

答案B

解析 AA类企业在进口允许类商品时可以不设台账;东部地区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设台账,限制类商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的50%付保证金(半实转);C类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都要设台账,按全部进口料件应征税额金额全额征收保证金,因此A、C、D三项都不正确。按规定,东部地区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时应空转,即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富达桅灯有限公司位于东部地区,属于加工贸易A类管理企业,其进口的不锈钢材料是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因此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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