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系隔壁邻居。因王某“十一”要结婚,重新装修房屋。王某为了赶进度,要求装修工人日夜装修,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李某一家的休息,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一日晚上7点,王某又指挥装修工在墙上打眼,产生了很强的噪声,李某遂又找到王某理论.双方由此发生争吵,

admin2013-12-13  7

问题 王某与李某系隔壁邻居。因王某“十一”要结婚,重新装修房屋。王某为了赶进度,要求装修工人日夜装修,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李某一家的休息,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一日晚上7点,王某又指挥装修工在墙上打眼,产生了很强的噪声,李某遂又找到王某理论.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数十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王某恼羞成怒,当众指使装修工冯某打了李某几个耳光,并且告诉围观的人少管闲事。李某遭此羞辱之后,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企业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均无来源,李某身心、财产俱遭伤损。问题:本案中,李某可以采取哪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该案涉及的人员中,哪些是诉讼参与人?他们具体的称谓是什么?哪些不是诉讼参与人?

选项

答案该案处理过程中涉及的诉讼参与人有:①张三、李四、王五,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抓获张三等人的工地巡逻人员,他们都是证人:③被告人张三、李四委托的姚律师、曾律师,王五的父亲。他们都是辩护人:④张三的父亲和李四的大哥以近亲属的身份依法为其提起上诉,参与了诉讼活动,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辩护人.但他们行使了部分辩护权,因此也应当属于辩护人;⑤被盗单位参加诉讼的保卫科科长是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但不属于诉讼参与人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书记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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