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司考.2014.3.29)

admin2016-10-26  31

问题 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司考.2014.3.29)

选项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答案A

解析 关于抽逃出资的认定,修改前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2014年2月《公司法解释(三)》修改后删去原第12条第1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据此,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不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故A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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