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1998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3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丁表示反对。则人民法院应当( )。

admin2014-10-17  17

问题 甲从1998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3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丁表示反对。则人民法院应当(    )。

选项 A、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死亡
B、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1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死亡

答案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的规定,对于死亡宣告申请的提出,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死亡宣告申请,或者反对死亡宣告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故B项正确。不过,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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