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杨某所在单位派他到加拿大学习,因为办理出国手续钱一时不够用,遂向朋友吴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杨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杨某于1998年7月27日出国,3万元借款没有还,杨某在国外期间与吴某有过联系,但未提钱的事。2000年6月回国,200

admin2009-08-23  69

问题 1997年12月,杨某所在单位派他到加拿大学习,因为办理出国手续钱一时不够用,遂向朋友吴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杨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杨某于1998年7月27日出国,3万元借款没有还,杨某在国外期间与吴某有过联系,但未提钱的事。2000年6月回国,2000年7月15日,吴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杨某,杨某当即表示,下个月月初付清,并在原借据上作了注明,8月7日当吴某再次找到杨某要钱时,杨某却称,他的一个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
  问:(1)杨某和吴某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如何起算?
  (2)杨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杨某和吴某之间的债务关系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时效期间应从1998年7月27日起计算。时效期间应到2000年7月27日。 (2)杨某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因为2000年7月15日在两年时效期间吴某向杨某提出了要求还款的请求,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所以说到8月7日当吴某主张权利时,他们的债务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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