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两名糖尿病患者服用标识为“甲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后死亡,经过药监部门核查,甲制药厂未生产过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致人死亡的药品系乙制药厂非法生产。经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药品中非法添加了化学物质“格列本脲”。 追究

admin2017-05-17  5

问题 某省两名糖尿病患者服用标识为“甲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后死亡,经过药监部门核查,甲制药厂未生产过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致人死亡的药品系乙制药厂非法生产。经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药品中非法添加了化学物质“格列本脲”。
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对乙制药厂负责人(    )

选项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B、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有财产
D、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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