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是同事。2000年,张某为购房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前归还。债务期满后,张某并未归还此借款,因两人关系较好,李某也未催要。2002年10月,张某和李某结婚,婚前两人未就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婚后两人就居住在张某当年借钱所购买

admin2009-05-14  27

问题 张某、李某是同事。2000年,张某为购房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前归还。债务期满后,张某并未归还此借款,因两人关系较好,李某也未催要。2002年10月,张某和李某结婚,婚前两人未就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婚后两人就居住在张某当年借钱所购买的房子里。因性格不合,两人又于2006年6月1日离婚。2006年7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及其利息。在张某的下列抗辩中,根据法律哪些是不能成立的?

选项 A、张某说,自己对李某的债务在两人结婚后,已经因混同而消灭了
B、张某说,自己对李某的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C、张某说,自己对李某的债务已经抵销了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交的房屋住宿费
D、张某说,当年的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利息,因此自己不应该支付李某利息

答案1,2,4,8

解析 本题考点是诉讼时效以及债的消灭等知识点。A项涉及混同的概念。在民法理论中,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分析本题给出的情节,张李之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两人结婚前。如果两人一直不离婚,且并未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那么该债务最终会因混同而消灭。但是,由于两人的离异,使双方恢复为债权债务互相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该债务不应该因混同而消灭,所以A项错误。B项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止,除不可抗力之外,还包括客观障碍。学理上认为结婚导致信赖关系的形成,构成权利行使的障碍。本题中,双方结婚时诉讼时效尚未届满,而结婚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止,故李某在离婚后1个月便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并未届满,故B项错误。C项涉及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其前提是二人互负债务,而本题中,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张某房屋的行为,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并不产生向张某支付住宿费的债务,所以C项错误。D项涉及借款合同的利息问题。《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张某按时还款,不应支付李某利息。但是,张某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按照《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张某仍应当向李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D项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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