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健品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乙医疗器械经销公司(以下称乙公司)达成协议: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保健品;乙公司每售出一批保健品,应要求买方将货款直接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按销售数额给乙公司提取10%的佣金;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价值60

admin2014-07-01  20

问题 甲保健品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乙医疗器械经销公司(以下称乙公司)达成协议: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保健品;乙公司每售出一批保健品,应要求买方将货款直接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按销售数额给乙公司提取10%的佣金;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价值600万元的保健品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开始展开促销活动,推销该保健品。合同履行情况如下。
   (1)在一年的合同期限内乙公司共推销出保健品440万元,应得佣金44万元,但只得到25万元,尚欠19万元的佣金没有得到偿付。
   (2)有价值10万元的保健品在此期间因意外而遭受损失。
   (3)合同结束时,因甲公司尚欠乙公司19万元的佣金,乙公司扣留了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保健品作为担保,要求甲公司支付佣金后再归还甲,并通知甲公司:自扣留之日起扣押一个月内,如果甲公司不偿付所欠佣金,乙公司将处理该批货物用于抵偿。
   (4)甲公司提出:乙公司推销出的440万元保健品中,只有350万元收回了货款,尚有90万元货款没有收回,因此乙公司只应得35万元的佣金,甲公司实际拖欠乙公司佣金是10万元,不应是19万元;乙公司有义务追回没有收回的90万元货款后才有权要求相应的佣金;此外,在此期间因意外而遭受损失的价值10万元的保健品,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甲公司主张:损失的价值10万元的保健品应与甲公司实际拖欠乙公司的10万元佣金抵消。
   (5)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抵消意见,并认为:合同并未要求追偿欠款,也并没有说明以收回的实际货款计算佣金,甲公司应当自己向买方追偿货款。而且,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代销,货物的所有权仍属甲所有,风险也应由甲公司承担,在此期间因意外而遭受损失的价值
10万元的保健品应由甲公司负责。经查,乙公司经营范围中并无保健品销售一项内容。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以下问题:
   (1)该代销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说明乙公司扣留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保健品的行为性质,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3)甲公司主张抵消的要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4)在此期间因意外而遭受损失的价值10万元的保健品,应由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5)你认为甲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向拖欠货款的买方主张权利?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该代销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的合同标的不属于上述限制范围,因此合同有效。 (2)乙公司扣留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保健品的行为性质应理解为行使留置权,其行为不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为甲公司尚欠乙公司19万元的佣金,乙公司扣留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保健品作为担保,要求甲公司支付佣金后再归还甲,符合我国法律对留置权的规定;但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自留置之日起扣押一个月内,如果甲公司不偿付所欠佣金,乙公司将处理该批货物用于抵偿”不符合规定。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3)甲公司主张抵消的要求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本题中,首先,不能确定双方互负债务,乙公司对遭受损失的价值10万元的保健品应由谁负责有争议;其次,即使应由乙公司负责,因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抵消。 (4)在此期间因意外而遭受损失的价值10万元的保健品,应由甲公司负责。因为乙公司的行为具有代理性质,因此代理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除非能证明该损失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否则甲公司应承担在此期间因意外而造成的价值10万元的保健品的损失。 (5)甲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拖欠货款的买方主张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在销售活动中与买方(付款债务人)约定:向第三人(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作为买方的债务人如果未向第三人甲公司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乙公司有义务配合甲公司追偿欠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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