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61题)

admin2018-07-03  19

问题 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61题)

选项 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
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

答案A,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附条件的赠与。附义务赠与和附条件赠与的区别在于:条件是未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可能的、合法的事实,这个事实是否发生,对员工双方当事人来说均具有不确定性,任何一方的行为也不能决定让条件发生或者不发生;而义务则是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必须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这是义务主体自己可以决定的,如果义务主体没有如约履行,则赠与人可以请求履行。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本案中公司资助魏某子女次年教育经费,以魏某继续在公司工作为条件,因此为附条件赠与合同,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题中的赠与,所附为解除条件,如果魏某次年离职,则合同解除,甲公司无给付义务,故C项正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资助是用于员工子女的教育经费,因此,具有公益的性质,只要合同没有因条件未成就而解除,公司就应当履行,没有任意撤销权,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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