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是境内甲非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但未在甲公司任职。2015年相关业务如下: (1)1月李某从甲公司借款10万元,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活动;12月从甲公司分得股息5万元。 (2)12月李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收入12万元,从中

admin2016-06-20  47

问题 中国公民李某是境内甲非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但未在甲公司任职。2015年相关业务如下:
  (1)1月李某从甲公司借款10万元,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活动;12月从甲公司分得股息5万元。
  (2)12月李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收入12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通过经认证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捐给贫困地区。
  (3)2015年12月从境内乙上市公司(截止年底持股期限为9个月,并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分得股息10万元。
  (4)李某取得丙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李某从甲公司取得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李某从甲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李某从乙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李某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李某从甲公司取得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20%+5×20%=3(万元)。 (2)未在该公司任职,取得的董事费,属于兼职董事,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捐赠扣除限额=120000×(1—20%) ×30%=28800(元),小于实际的捐赠额50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20%)一28800]×40%一7000=19880(元)。 (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乙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 × 50%× 20%=1(万元)。 (4)李某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1—20%)×20%=3.2(万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RSQFFFM
本试题收录于: 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