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日送达甲企业,双方约定付款期限至3月20日,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前所有权仍由乙企业保留。3月10日,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企业已支付80万元货款,甲企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admin2018-06-22  30

问题 2015年1月14日,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日送达甲企业,双方约定付款期限至3月20日,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前所有权仍由乙企业保留。3月10日,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企业已支付80万元货款,甲企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则关于该买卖合同,下列各项处理中,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是(    )。

选项 A、乙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该合同
B、乙企业主张取回设备
C、付款期限在3月10日视为到期,甲企业应支付剩余货款
D、甲企业未支付的2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答案C

解析 (1)选项A: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2)选项B:买受人破产,但其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能再主张取回标的物;
(3)选项C: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选项D: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有权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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