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55题)

admin2014-12-09  12

问题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55题)

选项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A,B,D

解析 ①根据题目交待,甲、乙、丙、丁对整栋楼房形成建筑区分所有。各自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共同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②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外墙为业主共有。同时,《物权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据此,除业主大会另有决议,利用外墙所得广告收入为业主共有,故A选项正确。③对于三、四层间的楼板,是由三楼和四楼的业主共有,还有由整栋建筑物的全部业主共有。理论上存在争议,出题人采用前一种观点,以后若出现类似问题,仍依照此题给出的结论答题。故B选项正确。④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故某一业主出卖自己的专有部分时,无需赋予其他业主优先购买权(因为这里不存在“简化物权关系,促进物尽其用”的需求。这和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相同)。故C选项错误。⑤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的规定,屋顶亦属业主共有。同时,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7条以及《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应经“双简单多数决”表决通过,形成有效的决议。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注意:一定要“过”,即超过50%。本题中,只要经过四个人中的三个人的同意即可。原来的答案包括D选项。《物权法》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颁布后,D选项就有点问题了。这可以理解,因为这是《物权法》出台之前的考题,当时是依照民法理论出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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