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察公诉人到本县“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   问题: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

admin2014-07-01  27

问题 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察公诉人到本县“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
  问题: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夏某的父亲是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从小在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他要求县法院集体回避,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问题: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选项

答案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害人江某是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有权申请回避。其次,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是正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此情况下应回避。这种“其他关系”是指执法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有朋友、邻里等关系。本案中,夏某的父亲是该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与该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为防止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偏袒一方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县法院理应集体回避,并请求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此案。

解析 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本案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父亲是法院副院长,因此该法院不适宜审判此案,应适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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