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聚众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 )(2018年非法学基础课多选第44题,2018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4题)

admin2018-07-30  41

问题 下列聚众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    )(2018年非法学基础课多选第44题,2018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4题)

选项 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
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
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
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

答案B,D

解析 聚众斗殴中的“械”是在斗殴中使用的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物品,管制刀具、枪支、铁棍、斧头等明显能够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应认定为持械的“械”。但“械”只能是物品,不能是动物,牵引恶犬不能视为“持械”,A项错误。“持械”以事先准备并携带至斗殴现场使用为原则,这体现了作案者的主观恶性,有加重处罚的必要性和可谴责性。对于在斗殴现场临时拾取或者从对方手中夺取并使用的,不得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因为夺取器械并使用的斗殴者主观恶性明显低于准备器械并使用的对方斗殴者,如果对其加重处罚不符合刑法惩治持械聚众斗殴的规范意旨,不具有加重处罚的正当性。因此C项错误。BD项是提前准备且在斗殴中使用的器械,因此是“持械”。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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