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admin2008-09-01  49

问题 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一物两卖,其结果只能有一个人或一方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权被一个特定的人取得时,肯定不能被其他取得,这就是;所有权转移钩对世性、排他性。根据民法的有关原理,物权变动时,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通过交付转移所有权时,必须具备:(1)转移所有权时,标的物必须产生且必须特定化;(2)出卖人对标的物必须有足够的处分权;(3)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必须由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及其他可以产生“公示”效果的现象为表征。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必须将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示。这是物权变动生效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在本题中,从请求权变动的角度看,曹某和朱某的买卖合同是成立的,生效的。但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角度来分析,曹某和朱某由于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所以朱某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合同他对房屋只取得了债权法上的效力。作为生效合同的当事人,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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