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多项选择第58题)

admin2013-10-26  30

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多项选择第58题)

选项 A、只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
B、共同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C、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D、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担保范同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保证方式以及保证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只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故选项A正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据此可知,共同保证既包括按份保证,也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故选项B错误。《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选项C正确。另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可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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