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10万元组建一普通合伙企业,并推举甲为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乙、丙、丁发现甲将合伙企业的财产据为已有,遂一致同意做出决议将甲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dmin2008-05-12  61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10万元组建一普通合伙企业,并推举甲为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乙、丙、丁发现甲将合伙企业的财产据为已有,遂一致同意做出决议将甲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被除名后,对乙、丙、丁作出除名决议之日以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B、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甲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甲被除名后,仍然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5万元出资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C的表述准确。甲被除名之日应当是其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而非乙、丙、丁作出除名决议之日,故B的表述正确,A的说法不正确。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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