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5日,梁某参加某高级人才洽谈会时,向A高校谎称自己是某著名大学在读博士生,将于2006年7月毕业,并提交了其编造的个人工作经验、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英语水平等简历。A高校信以为真,即与梁某商谈招聘事宜。为能吸纳梁某毕业后到其学校工作,A高

admin2015-09-30  27

问题 2005年10月5日,梁某参加某高级人才洽谈会时,向A高校谎称自己是某著名大学在读博士生,将于2006年7月毕业,并提交了其编造的个人工作经验、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英语水平等简历。A高校信以为真,即与梁某商谈招聘事宜。为能吸纳梁某毕业后到其学校工作,A高校负责人决定让梁某毕业前即可入职。梁某于2005年12月到上班,A高校按博士生待遇付给梁某5万元安家费,三个月的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后梁某与同事黄某一起喝酒时不慎将真相说出,为了让黄某为其保密,梁某给了黄某一万元的“封口费”。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A高校发现梁某并非在读博士,学历水平只是中专毕业,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梁某和黄某的刑事责任。

选项

答案(1)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梁某主观上具有骗取A高校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即虚构“在读博士生”身份,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共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诈骗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黄某的行为无罪。首先,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本案中黄某只是未举报梁某的诈骗行为,而并未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财物,也未帮助其逃匿。故不构成窝藏罪。其次,黄某事后得知梁某的诈骗行为,客观上也并未参与,故也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最后,黄某收受梁某的“封口费”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因为一方面系梁某自愿,另一方面黄某也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谋取利益。综上所述,黄某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其收受钱款的行为只是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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