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

admin2009-03-15  34

问题 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

选项 A、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 选项C和D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C和D两项属于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的情况,题中的戊和庚公司均为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法律效果应归属于甲公司。A和B两项属于无权代理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除此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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