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朱某与樊某合伙开办某贸易有限公司。由公司出资,樊某经手购得一块荒地,面积3亩。1995年1月19日,A市B区C乡人民政府根据当时的政策作出《关于同意征(占)用土地的批复》,将该块荒地批复给樊某建房。后樊某退出某贸易有限公司,并与朱某约定该土

admin2019-08-11  63

问题 1995年1月,朱某与樊某合伙开办某贸易有限公司。由公司出资,樊某经手购得一块荒地,面积3亩。1995年1月19日,A市B区C乡人民政府根据当时的政策作出《关于同意征(占)用土地的批复》,将该块荒地批复给樊某建房。后樊某退出某贸易有限公司,并与朱某约定该土地使用权归朱某所有。1997年7月,朱某在该地开发房产项目,并于同年7月28日与钟某签订承包工程协议书,约定由钟某承建房产开发工程。1998年因工程款纠纷, 钟某向B区法院起诉朱某。B区法院受理后,于1999年4月9日作出判决,判决朱某偿付钟某工程款等损失26万元。1999年8月16日,B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朱某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钟某。钟某又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肖某。钟某持民事裁定书和钟某与肖某签订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议书向D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土地换证。D街道办事处于1999年8月25日作出同意征(占)用土地的批复,将原属樊某的3亩建房用地,换证给肖某。
(附: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问题:
如果以D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朱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朱某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D街道办事的批复换证行为和朱某有利害关系,因此具有原告资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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