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09-05-12  46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担
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应当由甲补足出资,而且乙、丙两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丁是公司设立后才成为股东的,因此其不必为甲的出资不足承担责任,故C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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