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位于A市的一家国有企业,2005年1月10日被位于B币的债权人申请破产,同日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2005年3月10日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查明甲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 200万元,其中作为向乙企业提供等值担保的财产价值

admin2009-02-15  30

问题 甲企业是位于A市的一家国有企业,2005年1月10日被位于B币的债权人申请破产,同日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2005年3月10日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查明甲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 200万元,其中作为向乙企业提供等值担保的财产价值 200万元。清算组解除合同给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甲企业欠丁企业的货款400万元,丁企业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为5万元。此外,甲企业欠银行贷款600万元,应支付破产案件诉讼费10万元,应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120万元,欠交税金7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企业破产案件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 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有多少?并列出公式。
   (3) 乙企业是否享有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4) 甲企业的破产债权有多少?并列出公式。
   (5) 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6) 丁企业可以获得清偿的金额有多少?并列出公式。

选项

答案(1) 甲企业破产案件应由A市的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甲企业的破产财产=1 200-200=1 000(万元)。 (3) 乙企业不享有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4) 甲企业的破产债权=100+400+600=1100(万元)。 (5) 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首先支付破产费用然后按以下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6) 丁企业可以获得清偿的金额=400×(1 000-10-120-70)÷1 100=290.9(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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