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做鞋袜批发生意,在税务部门第一次上门收税时.李某以做生意没有赚到钱为由拒不缴纳,并谩骂和殴打上门收税的工作人员.造成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轻微伤。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

admin2013-12-13  31

问题 李某做鞋袜批发生意,在税务部门第一次上门收税时.李某以做生意没有赚到钱为由拒不缴纳,并谩骂和殴打上门收税的工作人员.造成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轻微伤。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

选项 A、李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B、李某的行为构成抗税罪
C、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D、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8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5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