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甲、王乙名为“浴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两年后王甲病逝,王乙与张丙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张丙,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有专利权转让协议、王甲的死亡证明

admin2015-11-05  25

问题 2006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甲、王乙名为“浴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两年后王甲病逝,王乙与张丙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张丙,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有专利权转让协议、王甲的死亡证明,王甲、王乙系兄弟关系的证明等。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上述著录项目变更,并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之后,王甲之母苏丁以其为王甲财产的惟一继承人,王乙无权将其与王甲共同所有的专利权进行转让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专利项目变更行为,同时提交了苏丁为惟一合法继承人的公证书。复议机关认为:王乙与张丙之间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经登记并公告已经生效,因为专利权转让存在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交叉,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对合同作出有效或无效的裁决,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对生效合同进行无效宣告。故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该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审查工作有所失当;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变更行为的请求。苏丁对复议裁决不服,欲提起诉讼。
    问题:
本案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何种判决?

选项

答案应当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行诉解释》第53条第2款规定,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本案同样涉及民事合同与行政确认的问题,复议机关无权撤销当事人双方的专利转让合同,但并不等于也无权撤销行政机关错误的登记或确认行为。复议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复议机关完全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原有错误的行政行为。至于登记行为撤销之后,专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当然是另一民事法律关系。 【特别提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独特法律地位:首先,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全国惟一有权授予专利的行政机关;其次,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级)又是复议机关;第三,复议改变或维持原行政行为,如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则被告也只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值得考生注意的就是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复议机关、被告均是一个机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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