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生于1985年4月5日,2002年年4月15日,陈某手持水果刀,在一僻静处,对一中年妇女实施了抢劫,抢得现金、手表、金项链等价值2千余元,并造成该妇女轻伤。2002年11月22日,陈某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2003年4月17日,某基层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admin2012-06-25  44

问题 陈某生于1985年4月5日,2002年年4月15日,陈某手持水果刀,在一僻静处,对一中年妇女实施了抢劫,抢得现金、手表、金项链等价值2千余元,并造成该妇女轻伤。2002年11月22日,陈某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2003年4月17日,某基层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以陈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某由于找不到辩护人,所以只得自行辩护。陈某还曾向法庭提出要求,在法庭审理此案时,通知他的父亲到场。法庭当时因找不到他的父亲,所以没有送达通知。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并以自己犯罪时尚未成年,不应公开审理,以及未通知他的父亲到场和没有为他指定辩护人为由,提出上诉。问题:被告人陈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本案应当公开审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案件是否适宜公开审理中的年龄问题,应当以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为准,即是否已满18岁,应当是指审理时是否已满18岁,而不是指犯罪时是否已满18岁。陈某实施抢劫时尚未满18岁。但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抢劫一案时,陈某已满18岁,所以应公开审理。陈某以自己犯罪时尚未成年,法院不应对其公开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法院在开庭审理陈某抢劫案时,已经把陈某作为已满18岁的成年人对待,而不是作为未成年人对待。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通知陈某的父亲到场,并不是法律的要求。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当然可以通知陈某的父亲到场,但也完全可以不通知,无论通知还是不通知,就本案而言,都不存在违法的问题。(3)同样道理,法院开庭审理时,陈某已不是未成年人,根据有关规定和解释,司法实践中对开庭审理时已满18岁的人,即使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存在像对待未成年人那样,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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