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7-03-03  29

问题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
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
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
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

答案D

解析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刑诉解释》第39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根据该规定,国籍确认分为三类情况:
第一,以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为确认标准。A项中的犯罪嫌疑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就是此种情形。
第二,国籍不明的查明标准,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B项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D项中的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而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第348条,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进行的规定,而非国籍。因此C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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